永善县黄华镇中心卫生院简介
永善县黄华镇中心卫生院
联系电话:0870-3186482
主管部门:永善县卫生健康局
监督电话:0870-4124413
详细地址:永善县黄华镇横街15号
基本概况
1、基本情况
永善县黄华镇中心卫生院组建于1956年,历经60余年的沉淀,如今卫生院已成为一个功能相对齐备、技术相对全面的新型综合型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现有老医院和朝阳集镇卫生院两个院区,是一所集医疗、预防接种、健康教育、康复为一体的一级甲等综合医院。其内设置全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科、中医科、检验科、B超DR室、公共卫生管理等科室。拥有DR、彩超机、自动洗胃机、血细胞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心电图机等医疗设备。核定编制床位84张,全镇下设15个村卫生所(室)。
黄华卫生院始终把改善群众就医环境作为基层卫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工作思路,提升服务质量,改善医患关系,不断加强基层卫生基础建设,大大改善基层卫生就医环境。为群众营造温馨舒适的就医环境,提供细致舒心的人性服务。
2、医院规模。卫生院现有黄华街上老院区、朝阳集镇新院区2个院区,其中占地面积约10000㎡,业务用房4栋,建筑面积5062㎡。编制床位84张。
3、人才队伍建设。卫生院现有职工88人,在职在编53人,临聘35人。其中临床医生29人(基层主任医师1人、主治医师7人,执业医师11人,执业助理医师9人,医士1人),护士24人(其中基层副主任护师1人,主管护师10人、护师6人,其余都持有或考过护士资格证),主管药师2人,药师1人.康复治疗师1人,康复治疗士2人,主管放射医学技术师1人,放射医学技术师3人,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士3人,经济师1人,助理会计师1人。
公共服务职能
卫生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其中基本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门诊服务、住院服务、急诊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等。门诊、急诊诊疗是第一线;住院诊疗是针对疑难、复杂、危重的病人进行。在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全球目标中,我院踊跃发挥预防保健功能,积极开展社区、家庭医疗服务、普及卫生知识、健康咨询、疾病普查、动员提倡健康生活方式等活动。公共卫生服务按国家要求正常开展健康教育、家庭医生签约、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慢病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卫生监督协管、预防接种等。
科室
卫生院下设有院办公室、医保收费室、中医馆、口腔科、综合药房、影像室、心电图室、全科医疗科、妇产科、住院部、护理部、检验科、公卫科。
统一咨询电话:0870-3186482
服务流程及须知
永善县黄华镇中心卫生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病历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的有关条款,对患者获得有关病历资料的范围、复印资料的程序作出如下规定:
一、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申请复印病历资料。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其代理人;
3、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和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
二、申请复印或复制病历时必须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见表)。
三、下列病历资料可以申请复印: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四、申请复印病历资料的程序:
1、申请。患者或其代理人(代理机构)出示身份证明,向病案统计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同意(签字)后方可复印。
2、缴费。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复印病历资料,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0.5元/张。
3、复印。参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第十九、二十一、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复印。
4、核实、盖章。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五、病历复印时间:每天上午8:00~11:00,下午2:00~5:00 ;
六、病历复印地点:病案统计室。
申请复印病历资料时必须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表
申请办理人员 | 必须提供的有效证件 |
患者本人 | 1、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
患者代理人 | 1、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患者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
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 | 1、患者死亡证明(原件) 2、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原件) |
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 | 1、患者死亡证明(原件)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4、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原件) 5、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
保险机构 | 1、保险合同(复印件) 2、经办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原件)。 |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 | 1、出具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
备注:1、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 2、有效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本、结婚证、派出所证明、单位介绍信、委托书。 3、无有效身份证明,需由住管辖区派出所出具贴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并在照片上加盖派出所公章。 4、患者是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 |
服务流程及须知
服务流程图
(1)门诊就诊时间:
门诊时间:8:00-20:00
急诊:24小时开诊
(2)检验检查须知
门诊血液、小便等检验:综合楼1楼检验科
检查时间: 周一至周日8:00开始上班
(3)住院须知
办理住院流程
办理出院流程
公共卫生服务流程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实施1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非户籍居民。
服务内容: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2.健康教育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
(1)提供健康教育资料;
(2)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
(3)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服务;
(4)举办健康知识讲座;
(5)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
3.预防接种
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服务内容:
(1)预防接种管理;
(2)预防接种;
(3)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4.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
服务内容:
(1)新生儿家庭访视。
(2)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
(3)婴幼儿健康管理。
(4)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
5.孕产妇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
服务内容:
(1)孕早期健康管理。
(2)孕中期健康管理。
(3)孕晚期健康管理。
(4)产后访视。
(5)产后42天健康检查。
6.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
(1)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
(2)体格检查。
(3)辅助检查。
(4)健康指导。
7.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或2型糖尿病患者。
服务内容:
(1)检查发现。
(2)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
(3)健康体检。
8.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内容:
(1)检查发现。
(2)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
(3)健康体检。
9.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服务内容:
(1)筛查及推介转诊。
(2)第一次入户随访。
(3)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
(4)结案评估。
10.中医药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和0~36个月儿童。
服务内容:
(1)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
(2)儿童中医调养。
11.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服务人口。
服务内容:
(1)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
(2)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和登记。
12.卫生监督协管
服务对象:辖区内服务人口。
服务内容:
(1)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
(2)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3)学校卫生服务。
(4)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5)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
疾病应急处理服务流程
一、制定符合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方案,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和预案的演练,建立一支快速反应的应急医疗队伍,对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的医疗救治。
二、制定并实施各种突发事件医疗方面的安全防范措施和 应急预案;根据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负责对外联络、对内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实施;组织协调应急救援人员及交通、通讯、施救装备等救援资源的调配,控制突发事件的发展;将人员伤亡降低到最小程度。
三、制定发挥医院的医疗、护理质量管理方案、标准和评价检查办法,督促、检查医护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医护工作者工作职责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协调特殊、重大、急危重症病人抢救,传染病疫情或爆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疫情的控制和爆发原因调查与处理。
四、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避免灾后疫情的发生。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还要承担技术鉴定的任务。
五、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工作的同事,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开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六、负责做好全院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全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积极督促门卫、巡逻等制度的具体落实,加强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管理,发现漏洞及时报告,并督促有关科室迅速整改,及时发现排除各种安全隐患,保障医院正常工作次序,确保应急 救援的顺利开展。
七、加强消防设施(消防泵、灭火器、应急灯、安全出口 标志、紧急疏散指示标志等)及各种标志的设置、维修和管理, 保证性能完好;对全院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演练,提高职工的防火、逃生、自救能力;一旦发生火灾,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判断火情,组织灭火,疏散患者及医务人员,抢救财物。 查明性质,并及时向消防“119”报警。
八、医院加强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建立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急诊急救科室,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日常急救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
医保、价格、收费服务
(一)按照上级医疗文件政策执行新农合、城镇职工、特慢病等医保服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 (下同),参保人员每次普通门诊就诊, 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下同)30 元,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参保 人 5 个百分点。 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6000 元,与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计算。超过 6000 元限额的普 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部分起付标准按照普通门诊执行, 报销比例按照就诊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医保住院支付比例执行,统 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二)一般诊疗费待遇
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支付待遇:门诊一般诊查每人次 6 元,个人支付 0.5 元,统筹基金支付 5.5 元;门诊简单诊疗每人 次 7 元,个人支付 1 元,统筹基金支付 6 元;门诊复杂诊疗每人 次 9 元,个人支付 2.5 元,统筹基金支付 6.5 元。
(三)慢性病门诊待遇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费用,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 300 元(70 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起付标准 减半),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 85%;单一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 2000 元(其中精神病最高 支付限额为 3000 元),每增加一个病种,在支付限额较高病种基 础上增加 1000 元,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总额不超过 5000 元,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计算。 门诊慢性病共 25 种,具体为: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慢 性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活动性结 核病、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血栓、 脑梗塞、脑萎缩及后遗症)、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 II〜III 级、肝 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老年性前列腺增生 II。〜III。 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糖尿病、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 (包括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幼年性皮肌炎)、甲状腺机能亢进(减 退)、阿尔茨海默病、癫痫、系统性硬化症、干燥综合症、原发 性青光眼、精神病。 门诊慢性病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申报条件
等其他支付政策按省级统一规定执行。
(四)特殊病门诊待遇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政策范围内费用,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 500 元(70 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起付标准减半),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 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其中慢性肾功能衰竭、重性精 神病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 90%。
门诊特殊病,共 17 种,具体为: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 血(包括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包括肌营养不良症)、运动神经元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小儿脑瘫、儿童免疫缺陷病、耐药肺结核、新冠肺炎出院 患者门诊康复、艾滋病抗病毒治疗。 门诊特殊病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申报条件 等其他支付政策按省级统一规定执行。
(五)门诊急诊抢救待遇
1.支付范围
在门诊发生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 抢救)费用: 参保人由于发生危急重症,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在定点医 疗机构发生的 72 小时内不间断的门诊急诊抢救医疗费用。如急 诊需要住院的,治疗结束后门诊急诊抢救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按 规定报销。 参保人发生的危急重症,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来不及到定 点医疗机构就诊,按照就近原则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 72 小 时内不间断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在急救车上发生的急诊抢救医疗费。住院前急诊抢救(含救护车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现场出诊、院前处置、院前急救、药品费、一次性材料等医疗费。 120 急救中心救护车出车发生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
2.支付标准
门诊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根据救治医疗机构级别(一级及以下按一级执行),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 照该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执行,统筹基金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六)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待遇
符合条件的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费用,扣除先行自付 费用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定点医疗 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执行,每种谈判药品每年只支付一次统筹基金
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就 诊或者开具处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统筹基金年度 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七)普通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基金 支付范围(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费用) 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300 元,支付比例在 职职工 91%、退休人员 94%。
健康科普宣传教育
一、不定期深入社区、学校、基层、单位开展健康宣教或义诊活动。
二、依托医院微信公众号传播,通过视频、图文等多种表达方式,紧抓健康观念知识普及。
三、医院利用电子显示屏、展板等方式,在门诊大厅、临床科室等公共区域进行健康宣传视频播放、海报宣传粘贴及手册发放等,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氛围。
四、各科室利用微信群、电话回访、床旁指导等方式与患者保持长期联系,及时督促患者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从而改善患者的依从性,不仅帮助患者从生理、心理、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调整到最佳状态。
五、其他。
招标采购
医院药品、设备政府采购意向信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
以上信息的公开可以通过院内公告栏进行查询。同时,应建立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药品、耗材方面
(1)我院药品、耗材由药学部统一采购管理,并已建立相应的采购供应管理制度、流程及各岗位职责,制度完善、管理规范、采购档案完整。采购中,严格执行集中采购制度,严格落实药品、耗材“零加成”,带量采购等政策。除特殊药品外,我院库存药品均为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中标的品种;耗材方面,阳光采购平台挂网品种严格执行挂网采购。
(2)我院坚持按需采购,并建立了药品、耗材保障供应管理制度,按照季节、患者增减及药品、耗材使用情况科学制定采购计划,确保库存量合理,避免库存积压或库存不足情况;对于临床有需要的药品或者耗材新品种,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充分开展采购需求论证,会议通过后纳入医院药品、耗材供应目录,采购计划经审批后执行。
(3)我院建立了验收管理制度,明确验收标准及流程,有完整的出入库登记记录,环节完善,记录完整,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填报付款单,经相关部门逐一审核后完成付款。
(4)我院与药品、耗材供应商均签订购销合同、廉洁购销协议,购销合同经审计科、财务科、法律顾问等审核,由医院纪委办监督,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内容不完整的情况。供应商资质齐全,授权和合同签订程序规范,合同印章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后归口至审计科统一管理。同时,药学部还制定了供应商管理规定,从质量、价格、供应情况、服务等多方面进行考核,促进供应商履约到位。
(5)在岗位管理方面,做到内部不相容岗位分离,设立专门的西药、中药、耗材采购员,采购员与库管员由不同人员担任。同时,建立了《药学部岗位廉政管理制度》《药学部人员轮岗制度》等制度,积极开展廉政谈话,以避免廉政风险。
二、设备方面
(1)我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并制定《医学装备三级管理制度》《设备采购管理制度》等制度,合理设置设备采购、维修维护、设备验收工作岗位,各岗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采购岗位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岗。
(2)我院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对采购需求对比论证,进一步明确采购需求,对于单价在50万以上的采购计划,采取委托招标代理发布征询公告,公开进行需求征询和邀请院外专家进行需求论证。严格按照预算和采购编制招标文件,由医院审计科和法务进行审核备案,并严格按照审计和法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等规定,我院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招标采购,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标准限额的项目,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采购。采购进口设备时,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审批或备案;单一来源采购,严格进行充分论证并公示;招标代理通过公开遴选等方式进行规范选取具备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
(4)中标合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均不存在超过10%。
(5)履约验收严格按照合同及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验收,验收由医院审计、财务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并验收签字,验收合格后出具书面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填报付款单,经相关部门逐一审核后完成付款。
三、后勤物资方面
我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严格执行医院《昭通市中医医院后勤采购管理制度》《昭通市中医医院后勤服务集中采购管理制度》《昭通市中医医院后勤物资库房验收制度》等制度,公开招标,并按流程签订合同、验收、入库、付款。根据各科室领用计划、仓库库存情况,结合实际,制定采购计划,合理设置采购、库房、验收工作岗位,对采购及库房岗位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岗。
行风廉政建设
(一)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学习目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进一步推进我院行风建设,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永善县黄华镇中心卫生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方案》、《黄华镇中心卫生院关于认真落实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大家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内容及重要意义。通过多种形式,在全院掀起集中整治工作的热潮,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综合满意度。
(二)建立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各科室也相应明确责任目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带头执行,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明的纪律抓好集中整治工作的贯彻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贯彻落实
一是通过召开集中整治专题会议、工作推进会议动员部署,传达学习了有关文件精神。设置医药领域腐败问题线索举报箱等形式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建立健全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制度。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全院职工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深刻认识集中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明确要求,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全院职工严格遵守医疗行业“九不准”。
二是按照集中整治问题清单,积极开展“关键少数”、“关键岗位”与重点岗位监督谈话,与各科室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要求各科室及个人把医疗行业“九不准”作为重要内容,结合医院纠风专项整治、医德医风建设等工作要求,将各科室及人员贯彻执行“九不准”的情况列入科室及个人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中,作为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三是通过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了医院投诉举报电话,公开意见箱和来信来访等形式,接受举报我院违反“九不准”的行为,同时定期组织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采取重点检查方式,坚持边查边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务求实效,将集中整治工作进一步深化。
咨询及投诉方式
咨询及投诉电话:0870-3186482
咨询及投诉邮箱:ysxhhzzxwsy@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