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第6号)
在2023年度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监测中,涉及我县刘兵销售的1批次仔姜和1批次芹菜检测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风险控制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6月7日,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黄华镇黄华社区新农贸市场刘兵销售的芹菜、仔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所抽批次样品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刘兵销售的仔姜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刘兵销售的芹菜中噻虫胺,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30日和2023年7月1日分别向刘兵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该批次泥鳅现场有库存,仔姜剩余1斤未销售,芹菜剩余2斤未销售。
(三)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对该批次不合格的产品,刘兵已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未销售的仔姜和芹菜已销售,并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整改。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刘兵销售的仔姜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刘兵销售的芹菜中噻虫胺,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恶意,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认识态度较好。
综合上述情况,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刘兵作如下处罚:一、处罚款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1日
滇公网安备530625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