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善县民办
教育机构管理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善县民办教育机构管理措施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民办教育机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维护民办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云南省民办教育实施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及办学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永善实际,制定本管理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三条 县教育体育局依法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民办教育应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
第五条 县教育体育局联合县发改局、县工信商科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建立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和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年检时,民办教育机构提供举办者和校长的个人征信记录,建立民办教育机构信用档案。
第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依法实行董事会或者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教师变动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经批准的课程标准、教学计划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开设非学科类培训,每学期开学前5日内应向教育主管部门上报教学计划。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应当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设置以游戏、活动为主要形式的课程,严禁小学化倾向。
第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该遵循学生心理和生理发展特点,关心关爱学生,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建立完善请销假和缺课学生跟踪管理制度,促进家校共育。
第九条 教材、教辅资料必须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印发的目录内征订,严禁目录外征订、超范围征订、非法渠道征订,做到先报备再征订。
第四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适用《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年检时,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各民办教育机构盈亏情况进行监测,对连续两年亏损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预警并进行现场复检,复检结果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首次确定或有收费项目、标准变动的须提前报县发改局和县教育体育局备案,做到先备案后按备案项目及标准收费。
第十二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未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学校,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委托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
第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与备案一致。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赞助费等与入学关联的费用。除学校财务机构以外,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民办教育机构不得跨收费周期预收费用,学费(保教费)、伙食费、非义务教育寄宿制学生住宿费以学期或月为收费周期。
第十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退费制度。民办教育机构依据学生申请,退还学生因休学、退学、转学等情况导致未实际使用的学费(保教费)、非义务教育寄宿制学生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费用。退费额度按照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等测算,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实际学习时间或住宿时间不满1月的按1月计算),存在代收费用或服务性收费的,对未发生的费用全额退还,对已使用的费用,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不符合退费条件的,书面向学生及家长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实行监管账户制度。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开设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可以是学校基本账户),与托管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明确委托监管内容、信息推送、免责条款等,由托管银行对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并向县教育体育局报备。民办教育机构经发改部门备案(批准)收取的学费(保教费)、生活费、住宿费等费用、财政补助资金、财政奖励资金等全部纳入监管,在开学后7个工作日内将学生台账、收费明细、收费总额、银行流水等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做到应缴尽缴。
第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期预算制度,每学期开学后7个工作日内将收入支出明细预算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大额资金支出预算须县教育体育局挂联学校领导按程序审批。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将服务收入、政府补助和其他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七条 建立民办教育机构经费支出监管机制。民办教育机构每月资金支出额度不得高于本学期收取费用总额的25%,如有超出,托管银行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发送风险预警,并暂停支取业务。因学校运转和建设当月确需超过25%的资金由县教育体育局挂联学校领导审批,并指导调整后期资金使用计划。
民办教育机构应依法保障教职工权益,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每月工资发放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以学校名义非法集资、借贷,不得以非办学发展用途举债。民办教育机构依法依规借入款项只限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借给举办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学校教学设施及设备为他人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违反本管理措施或其他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师生合法权益或拒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建立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校舍安全等级进行排查鉴定,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安全鉴定报告,对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及时安装地震预警终端以强化地震预警监测。
第二十一条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民办教育机构应每月对校园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完善相关台账记录,对学生开展消防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消防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 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参照义务教育学校营养改善计划食堂管理模式规范管理。抓好食谱公示关,根据学生生理特点,合理搭配膳食,周日向家长公示本周食谱;抓好食材采购关和验收关,严格落实索票索证要求,规范建立台账,杜绝不合格食材进入食堂;抓好食材加工关,规范加工流程,杜绝发生交叉污染;抓好食品留样关,规范留样数量、时间、温度,严格双人双锁管理;建立陪餐制度,每天轮流安排1-2名教师和邀请1-2名家长进行陪餐,陪餐费用按规定收取,教师一餐一记录,家长一餐一支付,一餐一评价。
第二十三条 建立监督机制,公示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家长及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图文):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善县民办教育机构管理措施(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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