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善县推进
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永善县推进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善县推进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
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中央、省市关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意见,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的主渠道作用,实现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工作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规范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变更及撤销
1. 全县各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2. 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3.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在公安、法院、检察院、信访等部门以及其他纠纷相对集中的单位或区域设立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
4. 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主体或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变更或撤销由其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
(二)依法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经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应及时改选和向社会公布,可连选连任。
1. 村(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2.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经辖区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会议推选产生。
3. 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4. 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经辖区内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会议推选产生。
5.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推选产生。
(三)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
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格式为:“行政区域名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行政区域名称+专业名称+人民调解委员会”。
行政区域名称或专业名称可以是下列内容:
1. 村(社区)名称;
2. 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
3. 企事业单位名称;
4. 县级行政区划名称;
5. 县或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行业(专业)纠纷类型名称;
6. 特定区域名称;
7. 两个以上地区的简称或特定地域名称+联合。
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名称格式为: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驻区域或单位简称+工作室。
(四)规范人民调解员聘任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按下列要求配备:
1. 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3名以上;
2.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2名以上;
3.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3名以上;
4. 有条件的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配备1名,相邻的两个村(社区)也可以共同配备1名;
5. 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配备2名以上。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民调解员。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注重从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两代表一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网格员和有关行业专业人士中选聘调解员。
(五)规范标牌标识和调解场所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所在调解室正门左侧合适位置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竖式名称标牌或在调解室门口左侧或上方合适位置悬挂方形名称标牌,名称应使用全称。应当有固定的调解场所,调解场所设置“调解员”“记录员”“当事人”席卡,墙上悬挂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和调解文化用语,并在墙上公示调解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工作纪律、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人民调解员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应当佩戴人民调解员证。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场所,由其设立主体或行业主管部门予以保障。
(六)规范印章管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如有撤销或者名称变动,应停止使用原有印章,被撤销的人民调解组织印章由县司法局收回。
(七)规范备案登记
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内容包括组织名称、人员、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实行属地备案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设立、变更、人员调整或撤销之日起30内,将组织名称、工作地址、联系方式及人民调解员名单,向所在辖区司法所或县司法局递交材料、办理备案。
1. 备案方式
(1)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变更、撤销备案。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其设立单位向所在辖区的司法所递交备案材料,司法所经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司法局备案;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调解工作室,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调解工作室,由设立单位向所在县司法局递交备案材料进行备案;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调解工作室,由设立单位向县司法局备案。县司法局应在备案前对拟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工作室的单位、组织进行工作指导。对符合设立、变更、撤销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应予以备案。
(2)人民调解员的选任、聘任、罢免和解聘备案。人民调解员的选任、聘任、罢免和解聘备案,由人民调解员所属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备案要求和程序办理。
2. 备案时间及备案材料
备案主体应当在备案事项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辖区司法所或县司法局递交材料、办理备案。
备案须提交如下材料:
(1)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工作室设立、变更、撤销备案的,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组织备案登记表》并提交设立、变更、撤销的文件。
(2)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罢免或解聘备案的,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员备案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
司法所应当及时收集和统计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和人员信息。
(八)规范档案管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建设档案、组织队伍档案和调解案件档案等。
1.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建设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各项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和党建制度;
(2)其他应当归档的制度建设文件和材料。
2.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队伍档案包括好下内容:
(1)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及聘任人民调解员名册;
(2)人民调解小组和人民调解工作室等组织网络建设档案;
(3)其他应当归档的组织队伍建设文件和材料。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按照人民调解卷宗档案管理要求规范落实人民调解卷宗档案一事一卷,装订成册,并落实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并做好年度案件登记索引。
(九)规范信息化建设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落实专人规范使用人民调解信息化管理系统,负责本调委会人员信息和案件信息录入等日常维护工作。县司法局和各司法所负责平台的操作培训、日常指导和案件评定,定期维护人民调解数据库,做好数据分析和运用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规范化建设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强化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规范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县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工作,通过抓好典型、以点带面,使全县的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上一个新台阶。
(三)注重宣传推广。充分运用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大力宣传规范化建设工作成效和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人物、事迹和典型案例,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度和满意度,为规范化建设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政策解读(图文): 关于印发《永善县推进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滇公网安备530625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