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永善县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善县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永善县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整合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发〔2022〕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60号)和《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组建方案的通知》(昭政办发〔2023〕6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乡镇(街道)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和应对处置灾害事故的职责。
第三条 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县政府统建、消防救援主战、属地乡镇(街道)主管的管理指挥和队伍建设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所辖乡镇(街道)负责日常管理和调度,接受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社会救助等调度命令。参与跨区域作战的专业队伍应无条件服从县消防救援大队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条 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作为乡镇(街道)消防救援力量整合建设队伍,不得擅自撤销。
第五条 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县应急救援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力量的重要补充,按照层级管理、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原则,接受县消防救援大队和所在乡镇(街道)管理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乡镇(街道)赋权事项指导开展工作。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六条 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昭通市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永善县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组建方案》设立编制:
(一)县级队伍统筹消防部门现有人员,配备不少于80人;
(二)桧溪、莲峰各配备2名事业编制人员、15名专职消防员;
(三)黄华、大兴各配备2名事业编制人员、10名专职消防员;
(四)其他乡镇各配备1名事业编制人员、10名专职消防员。
(五)溪洛渡、永兴各配备2名事业编制人员、由县级队伍统筹10名专职消防员。
第七条 专职消防员采取统一公开招录的形式,事业编制人员由乡镇(街道)自行确定并以公文形式上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备案。专职消防员的招聘对象必须符合《昭通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设队长1名、副队长1-2名。队长由乡镇(街道)指定编制内人员担任,副队长由骨干专职消防员担任。队长、副队长承担队伍日常队伍管理、人员教育、作战指挥职责。
第九条 队长、副队长、驾驶员、战斗员、通信员、安全员须经岗前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坚持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方向,持续优化职能配置和力量布局,推动队伍转型升级,加快形成职能清晰、专业协同、规模适度、精干高效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更好履行保民平安、为民造福的职责使命,以高水平安全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人员招录
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员招聘工作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计划或实际需要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开展,招聘工作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实施。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员的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组织考试、体格检查、政治审核、公示录取、岗前培训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审核合格,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热爱消防工作,有奉献精神;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年龄为18周岁至30周岁,身体健康;
(五)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
(六)具有B照以上的驾驶员或持有水域、山岳、危化、城市救援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适当放宽年龄;
(七)中共党员、退役军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
(一)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有被公安机关辞退、解聘记录的;
(四)道德败坏,有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有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与原工作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被省、市、县人事考试中心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并处于限期内不得报考的;
(七)其他不宜进入队伍的情况。
专职消防员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和终止,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执行。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火灾扑救类。森林、草原、民房等火灾类扑救。
(二)应急救援类。安全生产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群众遇险,地震、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救援。
(三)灾害防范类。定期开展日常消防检查、森林草原防火等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地质灾害、气象灾害防范宣传培训和法律法规普及;辖区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配合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处置演练。
(四)巡查保护类。协助开展日常耕地红线巡查保护、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宅基地建设巡查等工作。
(五)综合执法类。协助乡镇行政综合执法队开展行政执法、集镇管理工作。
(六)其它。完成乡镇(街道)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各乡镇(街道)共同负责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工作调度、执勤训练、人员招录、业务培训、装备采购、薪资发放等业务工作。乡镇(街道)负责办公场所建设、队伍运行保障、人员日常管理等基础工作,与县消防救援大队共同负责人员考核晋升、岗位调整、人员奖惩等人事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对专职队消防员进行防灾减灾救灾、行政执法等业务指导培训。
第十八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检查指导和调度指挥,督促开展灭火救援、检查指导、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日常应对队伍进行拉动测试、督导检查、集中培训和业务考核,不断提高队伍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应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队列条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严格各项执勤措施,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建立规范的执勤秩序,将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纳入正规化训练管理轨道。
第二十条 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健全学习教育、执勤训练、量化考核、装备维护保养、值班备勤、请销假、安全管理等制度,积极开展理论业务学习和技战术、体能训练,保证执勤车辆器材、通信设备和人员处于良好备勤状态。专职消防员在值班备勤和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明显标识。
第六章 执勤训练
第二十一条 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单独编队执勤,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规范一日生活制度和值班备勤秩序,在岗执勤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灭火救援需要,日常在队备勤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75%。
第二十二条 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执勤训练、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规定执行且每周不少于2天训练时间,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业务训练大纲要求定期下达训练计划,并按计划组织考核。
第二十三条 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度指挥纳入119调度指挥体系同步建设,配备接处警专线,并派专人24小时接警值班。
第二十四条 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规范的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统一建制称谓、内务设置、门牌标识、服装标志等。
第二十五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定期对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执勤训练、灭火以及应急救援等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实施奖惩,考评与个人绩效挂钩。
第二十六条 专职消防员非执勤时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如遇重大灭火救援战斗、大型抢险救灾行动、紧急工作部署等特殊事项,须服从县消防救援大队及乡镇(街道)召回、归建等统一安排。
第七章 装备建设
第二十七条 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参照《乡镇消防队》国家标准、《永善县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组建方案》保障必备业务用房、车辆及应急救援器材等装备设施。
第二十八条 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消防车、船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可以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消防车应按照要求喷涂红色和“永善XX乡镇综合救援”字样或标志图案。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用于业务训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社会救助,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应参照《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GA621-2013),执勤装备应符合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辖区灾害事故实战需要。
第八章 日常休整
第三十条 专职消防员实行24小时工作制,队员休息、休假实行值班轮休与年休假相结合的制度,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制定具体管理规定施行。
第三十一条 专职消防员享有年假、病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等假期,具体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专职消防员休假外出由所在乡镇(街道)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队长审核后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审批,休假、请假期满后须按时归队和销假,并做好登记,未按要求销假作逾假不归处理。
第三十三条 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县消防救援大队可取消、停止专职消防员休假,并要求休假人员返回乡镇(街道)队伍执勤待命。
第九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每月对专职消防员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消防救援大队作为专职消防员薪资、奖惩、续聘、解聘、辞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定期组织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体能技能考核,每年至少4次,考核结果向乡镇(街道)通报。具体考核办法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制定施行。
第三十六条 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及其队员考核成绩优秀或者工作成绩显著的,乡镇(街道)及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管理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值班制度落实不严,导致漏接、迟接火灾和应急救援警情的。
(二)接到火灾和应急救援调派命令未迅速赶赴现场的。
(三)处置不当致使警情扩大,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中不服从上级消防机构调动指挥的。
(五)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到位,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造成人员伤亡的。
(六)落实执勤制度不到位,在执行战备拉动、安全检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任务时未在岗或未参与出动的。
(七)将消防车、消防艇、器材装备等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事项的。
(八)其他不履行规定职责的行为。
第十章 行政执法
第三十八条 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领导下协助开展行政执法、集镇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专职消防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和执法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事务性、技术性和保障性等行政执法辅助工作,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员协助执法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恐吓、辱骂、殴打执法相对人;
(二)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三)参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专职消防员协助执法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三)遵守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规章制度;
(四)服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管理;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遵守纪律、遵守社会公德;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新入职专职消防员,须经相关行政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培训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四十三条 乡镇(街道)应当制定专职消防员培训计划,定期进行理想信念、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工作纪律、文明礼仪、专业技能和体能训练等培训,年度培训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受训率必须达到100%,培训成绩与专职消防员的考核及续聘挂钩。
第四十四条 国家、省、市对行政执法协管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五条 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按照10万元/人/年标准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申报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由乡镇(街道)负责解决。专职消防员经费保障标准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队伍建设实际需求递增。
第四十六条 专职消防员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高危补助、社会保险费、伙食补助费、抚恤费、被装费、住房公积金等;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维修(护)费、专业材料费、专用燃料费、训练费等。
第四十七条 专职消防员享受与事业单位职工相当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员标准为专职消防员购买相关保险,并进行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四十八条 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执勤消防车船执行灭火以及应急救援任务途中,按照规定免缴泊车(岸)费、车船通行费。符合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规定的,免缴车辆购置税。
第十二章 荣誉保障
第四十九条 专职消防员享受以下优待政策:
(一)专职消防员享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同等优待政策,可凭有效证件在汽车客运站优先购票。
(二)专职消防员乘坐本县所属公交车凭有效证件免费,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
(三)专职消防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永善县域内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历史文化名镇等景区时,享受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同等优待,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落实。
(四)专职消防员子女教育优待另行规定,由县教育体育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第五十条 在消防业务技能比武、灭火救援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队伍及人员,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第五十一条 工作满五年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家庭悬挂“消防员荣誉家庭”门牌,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第五十二条 乡镇(街道)应在春节、“119”等节日或执行重大灭火救援行动、安保任务完成后,慰问辖区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家庭困难的专职消防员。
第五十三条 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依据法定程序申报评定为烈士。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建立后擅自撤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在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图文):永政办发〔2024〕58号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善县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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