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善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永善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善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县城区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1号)《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保〔2014〕160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善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分配、使用、退出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财政投入、限定套型面积、按照有关标准组织建设以及通过购买、改建、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优惠租金向符合条件对象出租或按政府指导价有条件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分配、退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守信、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是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考虑新增困难群体、新型城镇化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住房保障需求。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联审由住建部门牵头,每5年开展一次;乡镇公共租赁住房联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每5年开展一次。
第六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做好保障群体分类统计工作,强化信息公开,实行申请、审核、分配、管理常态化和规范化管理。
第七条 永善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管理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并回复举报人。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八条 县城规划区中心城区(以下简称:县城区)景新、校园、新华、玉泉、永进、振兴、溪洛渡、农场、红光、永红、桐堡、三坪12个社区以及干河村干海一社、五社及六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原则上为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以下群体:
(一)户籍属县城区中等偏下收入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人属于县城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央企和国企)在职在编、离退休住房困难的职工家庭;
(三)县城区就业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中等偏下收入或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及个体工商户;
(四)县城区就业3年以上非云南省籍中等偏下收入或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及个体工商户;
(五)全县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公租房,优先予以解决。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第九条 申请和享受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不超过4250元;
(二)在县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有住房但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视为无住房,提供房屋鉴定报告,拥有商铺的,其商铺财产累计价值不高于24万元,提供房屋价值评估材料;
(三)申请之日前3年内家庭无房产转移行为,或转移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商铺财产累计价值不高于24万元;
(四)家庭未享受福利分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五)县城区拆迁家庭,拆迁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第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单身人士方式申请。单身人士只能申请单间配套(即一厅一厨一卫);家庭人数为2人的,可申请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家庭人数为3人及以上的,可申请两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
(一)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未婚子女为共同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户籍为县城区范围内且35周岁以下的单身人士,其父母为共同申请人,其他人员不受35周岁年龄界限限制。
(三)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60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其子或女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无子女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申请、审核及公示。
(一)申请。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还需提供退伍证和优待证)到永善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或运营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交材料齐全的,填写《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并收验相关申请材料汇总建档,按照收件要求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和原件,复印件需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提交资料每一页都必须由申请人签字按手印确认。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告知申请人补充完整后重新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联审。永善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原则上每个季度最后1个月,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商铺、家庭可支配收入、婚姻、户籍等情况进行审核,各部门在收到保障中心名单信息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保障中心。
(三)公示。永善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收到各部门审核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将汇总审定结果通过“永善住建”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接受社会监督。
部门主要审核内容:
组织部门:核查申请人是否属政府引进特殊人才。
政法部门:核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否属见义勇为人员、英模等。
公安部门:核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情况。
财政部门:核查财政供养人员的可支配收入情况。
民政部门:核查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婚姻情况。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查是否属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等身份认定。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核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动产情况。
工会:核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否属劳模人员等。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要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资产和就业等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证明原件的出具日期在距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一)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包含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字的个人年收入、工作单位和申请人承诺等内容)。
(二)工作、收入证明及相关材料。
1. 户籍属县城区的申请对象,提交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家庭人员工作、收入、房屋拆迁建筑面积情况(仅限拆迁申请对象)等证明材料;
2.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央企和国企)在职在编、离退休的申请对象,提供工资收入证明或退休收入证明原件;
3. 县城区就业1年以上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的工资银行流水(用工单位对公账户发放);
4. 县城区个体工商户提供至申请之日起至少已实际经营1年以上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和正常运营店面照片(照片能显示左右相邻铺面或店面名称)。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文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不能体现家庭关系的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
(四)不动产相关证明材料。
1. 户籍属县城区提供户籍所在社区出具的自建房情况证明原件;
2. 县外户籍的提供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证明原件。
(五)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配偶已去世的提供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近期单人一寸彩照。
第十四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具体是指: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经联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保障中心予以登记备案。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家属、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残疾人等,根据报名顺序直接配租相应户型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充足时,对其余符合条件对象统一摇号分房。
重点优抚对象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第十七条 房源有限时,优先对符合条件的户籍属县城区家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央企和国企)在职在编、离退休工作人员进行摇号分房。再对符合条件的稳定就业家庭及个体工商户家庭进行摇号分房。
第十八条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在没有房源或有限房源摇号未分配到公共租赁住房的进入轮候库,进入下一轮同类摇号配租,连续两次未摇到的在第三次分房时,在优先选房对象选房后,根据申请人申请时间顺序进行选房。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九条 签约。获得配租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期限内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或运营管理机构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并办理入住手续入住。未按期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
第二十条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申请资格:
(一)拒绝接受摇号选定住房的;
(二)签订租赁合同缴纳房租后,1个月内未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及领取钥匙的;
(三)其他放弃申请资格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按年度收取租金。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人员应该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持本人身份证续交次年度房租。逾期缴纳房租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日租金标准的20%向承租人收缴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10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且不再续租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租收缴按照差别化租金收缴,实施统一管理、分级定租。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正常房租为每月每平方米3元,家庭成员均为特困供养人员的,免收房租;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包括特困供养、孤儿补贴、实事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缴。
第二十四条 中等偏下收入或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群体在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时,相应的水、电等管理部门根据保障对象出示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做好配租管理的相关工作,不得再要求承租人提供其它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转借、转租、私自调换、闲置以及作为其他用房。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必须负责修复或者按市场价进行赔偿,拒不修复和赔偿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将请第三方单位进行修复,所产生的费用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委托的运营单位及承租人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不得装修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因装修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条 承租人可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材料,按照实际租金支出,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第三十一条 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实施管理、维修、养护。租金收入全缴存县级国库,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维护费用据实向县人民政府请示划拨。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产权所有单位自主运营管理或成立专业化公司管理,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化服务机构进行运营管理。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管理单位或部门,应根据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保障信息更新。已保障家庭因家庭情况(包括收入、人口增减、不动产等)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应及时向住房保障部门管理中心及时上报,保障信息更新不影响已配租房源和户型。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合同租赁期间,因婚姻、收入、住房、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主动申报的,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可在合同到期前退还公共租赁住房),若不及时申报,待相关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均按骗取公共租赁住房行为做退房处理,并从违规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按照市场租金每月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追缴房屋租金,限期不退还公共租赁住房及补缴租金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委托运营管理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因人员变动申请换租相应户型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查后根据房源情况进行调换配租,以申请顺序依次进行,自签订换房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原公租房退还,并结清房屋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及时恢复,30日内不退还原公租房及恢复的,按照不服从管理做退房处理。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县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委托运营单位同意进行合同变更后,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同户型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且不再续租的应在合同租赁期限到期前退还所承租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承租人应恢复和赔偿,拒不修复和赔偿的,县住建局或运营管理单位请第三方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30日内拒不整改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承租人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租金每月每平方米6元标准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限期(原则上给予3个月的搬迁期)不退或不补交租金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一)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
(二)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住房;
(三)不服从管理;
(四)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租房承租人在公租房小区内从事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违法事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逾期半年不缴纳租金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运营管理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收租金。
第四十条 承租人去世的,承租人家庭成员必须在承租人去世30日内提供有效证明或资料核实后如实进行人口核减,符合条件的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符合条件的3个月内退还公租房,否则县住建局或运营管理单位将书面发出限期收回公租房通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承担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受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配租、退出等程序,确保做到租赁过程公开透明、租赁结果公平公正。有关部门在接到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时,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违法违规收取、贪污、挪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县直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或书面回复当事人。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四十七条 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和个人,上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单位属于生产经营市场主体,同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并从查实之日起计算,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予受理。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县住建局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由县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
第四十九条 在优先保障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人群的基础上,可将公共租赁住房调整为扶贫搬迁、棚户区(危房、城中村)改造、救灾、“双创”基地、文化教育、养老等重点项目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也可根据社会需求情况,暂按市场价格向社会出租,向社会市场价租赁时,由县住建局上报方案后,经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五十条 急需解决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可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县住建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县住建局或运营管理机构向乡镇(街道)提供公租房,由乡镇(街道)进行分配安置,房租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房租由乡镇(街道)收取上缴县住建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可根据《永善县乡镇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本实施办法,结合房源情况制定本乡镇公共租赁住房(包含黄华中学廉租房、伍寨九年一贯制学校廉租房)具体的分配管理办法,同时向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级原印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政策解读(图文):永政办发〔2024〕17号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善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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