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永善县无不动产权证办理户籍业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永善县无不动产权证办理户籍业务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善县无不动产权证办理户籍业务工作方案(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高质量发展新理念引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创新,不断推动完善人口管理各项措施及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各项工作,切实解决推动无不动产权证办理相关户籍业务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办理依据
(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永善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于2016年6月30日正式启动,目前,全县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含农村宅基地)、房屋、林权等不动产统一由永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登记,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于2020年8月启动,已完成信息采集数据集中审核,尚未进行登记发证。
(二)《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对昆明市公安局乡村地区户口迁移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具备合法稳定住所是群众办理户籍分户、迁户等业务的基本前提,不动产权证或者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公民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针对部分房主暂未取得住所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情况,可以凭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办理户籍迁户、分户业务。
因此,申请人通过自然资源局、不动产自助查询终端、一部手机办事通APP等方式查询并盖章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宗地号确认书等能证明合法稳定安全住房资料都可以作为户籍分户、迁户依据。占耕地、红线、规划区等原因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且已建房居住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时需乡镇(街道)的农业农村和集体经济发展中心、自然资源所出具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以下户籍业务适合此条款)。
二、具体业务
(一)农村地区分户(含村民异址新建)
1. 办理条件
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且年满18周岁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需要分户且同一住所内可以以层数、房间数进行分割,申请分户的成年人及其家庭具备实际居住的独立房间,且达成分家(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财产分割,可以申请分户并担任户主。
2. 所需材料
① 书面申请;
② 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③ 分家(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的生效判决书;
④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村(居)民,由本人提供书面申请,并提供能证明已实际居住的安全房屋材料(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分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的生效判决书),持有效身份证明(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分户业务。
若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分户业务;如果原户成员均不能提供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但由于结婚、生子等原因人口增加,原房屋已不能满足现有人口的住宿条件,且符合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的,可由符合条件的村(居)民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交由乡镇(街道)先行受理审批,将完善签字手续的审批表、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资料报公安机关办理分户业务,待分户业务办理完毕后,将户籍资料交到乡镇(街道)审批部门办理宅基地审批。在办理中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户籍管理与其他部门相关规定的衔接。
(二)城镇地区户口迁移
1. 办理条件
城镇地区户口迁移,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可以申请在自住合法稳定住所处登记常住户口。
2. 所需材料
① 书面申请;
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 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无产权证书的,可由权利人持本人身份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自助查询机或通过一部手机办事通APP,查询领取《永善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二手房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银行出具的抵押按揭贷款证明等其中一项资料具备即可。
3.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村(居)民,由本人提供书面申请,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公民有自建安全住房(含公民基本情况及住房建设时间、具体地点、房屋面积、房屋结构),并实际居住,社区签字盖章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可签字后经自然资源所或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或相关职能部门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签字盖章后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业务。
(三)整户搬迁已建、购房迁移户口
1. 办理条件
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人员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取得其他宅基地使用权并实际居住(半年以上),或与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其他乡村地区共同居住,且其父母、配偶、子女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 所需材料
① 书面申请;
② 房屋权属权证明材料;
③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④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村(居)民,本人书面承诺,原户口所在地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且拆除原住房将宅基地复垦,由原乡镇街道出具房屋情况证明,本人提供实际居住地房屋买卖协议、流转土地协议或能证明房屋所属权是本人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村(社区)出具证明(房屋位置、结构、面积等),经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后盖章,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四)整户搬迁未建房迁移户口
1. 办理条件
选择在县城规划区外进城入镇农村居民;选择在乡镇、集镇周边进城入镇的农村居民;因地质灾害、工程拆迁等原因确需跨区域搬迁的农村居民等;打算建房、办理户口迁移人员。
2. 所需材料
①书面申请;
②《农村村民宅基地批准书》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在办理的提供《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③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农村居民需要迁移户口的,先向管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接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同意土地流转,获得生产生活所需土地后,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且拆除原住房将宅基地复垦,然后在拟迁入地且符合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根据相关程序进行宅基地审批后,持《农村村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报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入;其中上述两证照尚在办理中而又需要及时迁户的,可将完善签字手续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等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入,待户籍资料办理完善后,将户籍资料(复印件)交乡镇(街道)办理完善宅基地审批相关手续。
三、工作要求
各涉项部门和有关单位务必结合当前开展的主题教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需求的中心思想,以增进民生福祉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标,明确职责任务,部门联动配合,提升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水平,积极稳妥地推进促进城乡融合及关于无不动产权证办理户籍业务各项工作。
政策解读: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善县无不动产权证办理户籍业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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