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昭通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昭政办发〔2018〕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昭通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昭通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网站管理,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更加有序的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平台,结合全市政府网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政府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政府门户网站指由政府开设的网站,部门网站指市、县政府的部门、派出机构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开设的网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市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负责对全市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应做好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县、区、市直各部门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职责分工相结合的原则,承担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的管理职责。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下开展政府网站管理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网站管理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工作指导。
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有发布权限的县区和市直部门应对所承担栏目、频道、专栏、专题等信息主动公开,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因栏目未及时更新,内容审核不严出现严重错误的,由所公开的县区或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相关行政机关职责
有关行政机关在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下,负责具体实施政府网站管理各项推进工作。
第六条 主办单位职责
政府网站的主办单位应是市、县(区)两级政府或政府组成部门,承担网站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负责网站栏目、频道、专栏、专题、应用等的建设与管理;负责主管业务有关信息的发布和服务,做好有关业务系统与网站的对接和前端整合。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的有关要求,承担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第三章 网站开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开设政府门户网站,市级政府部门严格控制单独开设部门网站,乡镇、街道和县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开设政府门户网站,通过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开设政府门户网站,应经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市直各部门开设部门网站,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逐级审核上报,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加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申请,按照流程注册政府网站中文域名;向当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ICP备案;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按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其他备案。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以下简称报送系统)中进行登记并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通过安全检测后方可上线运行。新开通的政府门户网站要在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新开通的部门网站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
第九条 政府网站应做到网站标识完整,基本信息准确,名称域名规范,徽标和宣传语符合要求,网页布局设计合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调整规范。政府网站严禁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主办、承办单位要根据用户访问和使用情况,对网站展现进行常态化优化调整。
第四章 网站集约化建设
第十条 平台集约化建设
市级已建成集约化平台,各县区、市直各部门网站应尽快向市级集约化平台迁移,市级平台应与省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协同联动,加强集约化管理。
第十一条 信息资源整合共享。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仔细梳理,认真研讨,科学分类,合理设置网站栏目、频道、专题专栏和应用,逐步实现信息、服务和互动资源的集中与共享,使政府网站真正成为具有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为一体的政府网上履职平台。已建成的集约化平台应进一步完善功能,使平台具备与信息公开、政务服务、电子证照库、办公业务等系统和数据库对接融合的拓展性。
第十二条 网站关停整合
(一)政府门户网站改版升级应在确保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二)政府网站由于整改等原因需要临时下线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临时下线,同时在本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临时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三)政府网站如遇不可抗因素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等情况,或因无法落实有关安全要求被责令紧急关停,主办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市政府办公室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备,由省政府办公厅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备,不计入当年临时下线次数。
(四)政府网站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按有关集约化要求需永久下线的,原有内容应做整合迁移。整合迁移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启动。拟迁移网站要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信息,随后向管理部门注销注册标识、证书信息(如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和域名。网站完成迁移后,应在上级政府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说明原有内容去向。有关公告信息原则上至少保留30天。
(五)因机构调整、网站改版等原因,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网站域名、栏目的主体结构或访问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并更新相关信息。网站域名发生变更的,要在原网站发布公告。
第五章 栏目设置
第十三条 栏目设置要求
(一)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公众需求及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及时对网络平台的栏目名称、内容和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对无法保障、访问量低的栏目必须进行优化调整或关停并转。
(二)杜绝出现空白栏目,暂不能正常保障的栏目不得在页面显示,不得以“正在建设中”、“正在改版中”、“正在升级中”等理由保留空白栏目。
(三)栏目设置应包括以下内容:
(1)概况信息:发布经济、社会、历史、地理、人文、行政区划等介绍性信息。
(2)机构职能。发布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同一网站发布多个机构职能信息时,要集中规范发布,统一展现形式。
(3)负责人信息。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4)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5)政务动态。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转载上级政府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发布或转载信息时,应注明来源,确保内容准确无误。对于重要信息,有条件的要配发相关图片视频。
(6)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等内容。
(7)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与网站文件资料库、有关栏目内容关联融合,可通过目录检索到具体信息,方便公众查找。
(8)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每年3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9)与本单位职能职责有关需要开设的其他栏目。
第十四条 栏目内容的保障
(一)内容发布
各公开主体至少选配一至两名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有电脑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作为政务公开网络平台联络员(信息员),
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合规性和保密审查,根据《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评分表》对栏目内容进行保障和维护。
(二)信息转载
可通过内容采集系统和人工采集方式,按照上级要求及时转载国家、省、市政府网站相关内容。
00001.
友情链接
00002.
需将上级站点和主管部门站点置于首页显著位置。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十五条 常态化监管
(一)市政府办公室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照《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评分表》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检查通报提出的工作要求,至少每季度对本地政府网站开展1次巡查抽检,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结果应及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采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评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客观、公正、多角度地评价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考评结果纳入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年度考核。
(二)建立完善政府网站年报制度。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要于每年1月3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年报同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 日常运维管理
(一)主办单位应指定专人对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和安全运行负总责。明确栏目负责人,加强内容审核和安全保密审查。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完善网站日常审读,按时限要求做好信息发布和互动回应。加强日常监测和巡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加强入库资源的管理,依托大数据详细记录使用情况并进行分析,为栏目优化和新应用开发提供基础数据。制定政府网站经费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和流程规范。主办单位应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于每年1月底前向社会公开。
(二)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应将政府网站工作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知网、懂网、用网的意识、水平和网上履职能力。建立交流平台,加强业务研讨,分享经验做法,共同提高建网、办网、管网的能力。
第七章 协调联动
第十七条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应建立与本级新闻宣传部门和主要媒体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政策解读、热点回应和网站传播等工作。建立政府网站间协同联动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共同打造整体联动、同步发声的政府网站体系,做好上级政府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的转载转发。
第八章 安全维护
第十八条 信息安全
(一)行政机关应坚持“统一规范、分级负责、先审后上、保证质量”的原则,建立相应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和登记报送制度,确保信息质量。
(二)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涉密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三)政府信息必须经过审核再进行公开发布,并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原则。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应明确1名领导分管网站平台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网站栏目的信息审核发布及更新工作。
(四)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实行网站信息员制度。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网站信息的采编工作,并对网站信息发布实行专职专责。网站信息员负责信息发布日常事务,代表本部门和单位在网站上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拟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在上网发布前,应经本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对审查上传的内容进行登记建档。
(六)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十九条 网络安全
(一)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政府网站安全管理责任。政府网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规定,认真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对攻击、侵入和破坏政府网站的行为以及影响政府网站正常运行的意外事故进行防范,确保网站稳定、可靠、安全运行。加强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技术能力建设,网站安全与网站开设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
(二)政府网站服务器不得放在境外,禁止使用境外机构提供的物理服务器和虚拟主机。优先采购通过安全审查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使用的关键设备和安全专用产品要通过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按照要求定期对政府网站开展安全检测评估。
(三)建立完善政府网站读网制度,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编辑、审核和发布相关稿件。加强日常监测,通过机器扫描、人工检查等方法,严格按照《国办普查指标监测方法》对政府网站的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等进行日常巡检,每日浏览网站内容,特别要认真审看新发布的稿件信息,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
(四)完善数据备份以及防攻击、防病毒、防篡改等安全防护措施,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自查,及时处置网络、数据库、防火墙、业务系统、应用服务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具有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其他组织的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滇公网安备530625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