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假冒专利产品的查封、扣押
一、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参展项目进行监督,接受举报投诉,依法查处专利侵权案件和假冒专利行为,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二、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送达催告书。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进行检查;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对相关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擅自扩大行政强制措施范围的;
5.使用、损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设施、财务、场所或将其据为己有的;
6.在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期间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采取强制措施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五、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0-3059315,地址:永善县永兴街道玉泉路9号;
2.信函投诉: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永善县永兴街道玉泉路9号,邮政编码:657300。
六、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善县人民政府或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滇公网安备530625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