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查封、扣押
一、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送达催告书。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进行检查;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对相关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擅自扩大行政强制措施范围的;
5.使用、损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设施、财务、场所或将其据为己有的;
6.在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期间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采取强制措施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三条;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五、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0-3059315,地址:永善县永兴街道玉泉路9号;
2.信函投诉: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永善县永兴街道玉泉路9号,邮政编码:657300。
六、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善县人民政府或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滇公网安备530625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