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查封或者扣押
一、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二、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送达催告书。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进行检查;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对相关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擅自扩大行政强制措施范围的;
5.使用、损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设施、财务、场所或将其据为己有的;
6.在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期间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采取强制措施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到第六十四条;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五、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0-3059315,地址:永善县永兴街道玉泉路9号;
2.信函投诉: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永善县永兴街道玉泉路9号,邮政编码:657300。
六、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善县人民政府或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滇公网安备530625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