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墨翰乡柏林村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以林地流转形式获得林地使用权,并在2023年3月办理了永善县规模化养殖(小区)建设申请表,但未办理占用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就于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在林地上修建养殖场,导致未批先占使用林地,存在违法行为,违法使用林地3199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给予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责令6个月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或补办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进行整改;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此案例警示使用林地单位或个人,要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后才能动工,否则就存在违法行为,望引以为戒。
滇公网安备530625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