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统计调查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统计局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局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情节轻微且已改正,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撤销立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责任:统计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统计局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追责情形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六)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七)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八)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十)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十一)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十二)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十三)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十四)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十五)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四、追责依据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至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四、监督方式
1.咨询地址:永善县统计局,电话号码:4124417,地
址:永善县溪洛渡街道步行街1号;
2.通讯地址:永善县溪洛渡街道步行街1号,邮政编码:657300;
3.电子邮箱:ystj4124417@163.com
4.监督投诉方式:永善县纪委监委驻交运局经检监督组办公室电话0870-4122889。
六、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善县人民政府或昭通市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滇公网安备530625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