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永善县统计局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执法队队长审核和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三、追责情形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六)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七)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八)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十)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十一)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十二)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十三)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十四)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十五)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四、追责依据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至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四、监督方式
1.咨询地址:永善县统计局,电话号码:4124417,地
址:永善县溪洛渡街道步行街1号;
2.通讯地址:永善县溪洛渡街道步行街1号,邮政编码:657300;
3.电子邮箱:ystj4124417@163.com
4.监督投诉方式:永善县纪委监委驻交运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电话0870-4122889。
六、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善县人民政府或昭通市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滇公网安备530625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