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第4号)
在2023年度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监测中,涉及我县永善罗荣鱼店销售的1批次鲤鱼和1批次牛蛙检测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风险控制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6月10日,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兴镇滨江社区永善罗荣鱼店销售的鲤鱼、牛蛙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所抽批次样品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永善罗荣鱼店销售的鲤鱼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判定该批次“鲤鱼”不合格;永善罗荣鱼店销售的牛蛙中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30日向永善罗荣鱼店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该批次鲤鱼、牛蛙现场无库存,已全部销售或死亡。
(三)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对该批次不合格的产品,永善罗荣鱼店已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并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整改。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永善罗荣鱼店销售的鲤鱼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判定该批次“鲤鱼”不合格;永善罗荣鱼店销售的牛蛙中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判定该批次“牛蛙”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恶意,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认识态度较好。
综合上述情况,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永善罗荣鱼店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60.00元(大写:贰佰陆拾元整);二、处罚款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1日
滇公网安备530625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