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5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等文件要求。
三、目的意义
确保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四、主要内容
对城乡建设、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涉及行政处罚的条款。
《基准制度》共26条,对制定依据、名词解释、遵循原则、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应当从重处罚情形以及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范围进行了明确。
《基准》基于《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和《昭通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而制定,结合县级住建领域法定职责和权限,划分为城乡建设、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三个部分,共计616项。
其中城乡建设107项(包括公用事业类42项,市政工程类62项,市容环境管理类3项);工程建设与建筑业393项(包括招标投标类74项,建筑节能、建筑设计类37项,工程质量类95项,工程安全类87项,工程造价类4项,消防类8项,行政许可类85项,环境保护类3项);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119项(包括房地产开发交易类28项,物业管理类15项,房屋使用管理类11项,房地产中介服务类55项,住房保障类10项)。《基准》设置由序号、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其他措施组成;对每条行政处罚事项的违法情节按轻微、一般、严重3个等次划定,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一对应。
五、核心举措
(一)强化规范适用。及时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嵌入部门系统,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精准指引,认真履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强化宣贯执行以及适用合法合规。
(二)强化动态调整。执行过程中,发现行政裁量权基准存在明显不当、显失公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的,及时上报主管部门进行调整,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基准相冲突的,应当及时修改完善,与上位规定相抵触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三)强化宣传培训。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执行的重要意义;综合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综合采取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方式,扎实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解决执法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监督检查。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检查评查工作,深入分析研究,提升行政执法水平。要畅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渠道,及时收集意见建议,回应群众关切。
有关文件:永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定《永善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永善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滇公网安备530625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