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年决定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权责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国务院及省政府调整权力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出台调整废止等情况,根据《云南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经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将永善县2024年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权责清单进行公开发布,并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权责清单动态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部门职责变化,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等要求,权责清单应及时调整完善。权责清单的调整,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由行使行政职权的部门提出,经县审改办审核后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及时在县政府网站公布。
二、严格执行清单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严格按照权责清单,依法规范行使法定职权,全面履行与职权事项相对应的责任,不得擅自变更权力、变相行使已取消的权力事项,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三、强化行政职权运行监督
各部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要按照规范、高效、公开、便民的要求,进一步健全网上办事平台,加大公开透明力度,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以往公布的县级权责清单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永善县人民政府2024年决定取消的行政职权清单
2.永善县人民政府2024年决定调整的行政职权清单
3.永善县人民政府2024年决定新增的行政职权清单
4.永善县赋予乡镇(街道)“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部分职权目录清单
(此件公开发布)
永善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序号 | 委托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赋权方式 | 实施主体 |
1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权人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 | 行政许可 | 委托 | 溪洛渡街道 |
2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权人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 | 行政许可 | 委托 | 永兴街道 |
3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权人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 | 行政许可 | 委托 | 团结乡 |
4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权人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 | 行政许可 | 委托 | 桧溪镇 |
5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权人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 | 行政许可 | 委托 | 细沙乡 |
6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权人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 | 行政许可 | 委托 | 青胜乡 |
7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权人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 | 行政许可 | 委托 | 务基镇 |
8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权人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 | 行政许可 | 委托 | 黄华镇 |
9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权人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 | 行政许可 | 委托 | 马楠乡 |
10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权人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 | 行政许可 | 委托 | 水竹乡 |
11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权人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 | 行政许可 | 委托 | 莲峰镇 |
12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权人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 | 行政许可 | 委托 | 墨翰乡 |
13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权人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 | 行政许可 | 委托 | 茂林镇 |
14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权人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 | 行政许可 | 委托 | 伍寨乡 |
15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权人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 | 行政许可 | 委托 | 大兴镇 |
16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权人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 | 行政许可 | 委托 | 码口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