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在县城建成区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告
永善县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在县城建成区
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告
永政通告〔2024〕1号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建成区公共秩序管理,规范烟花爆竹、孔明灯燃放,切实维护广大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永善县城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控制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够产生烟雾、火、色、声、光的烟花、鞭炮、礼花弹和各种电子鞭炮等。
二、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用竹篾等扎成方架,糊上纸或其他物料,底盘上放置燃料,靠热空气飞上天空的大灯,俗称许愿灯。
三、全天禁放区域:1. 机关办公场所;2. 文物保护单位;3. 汽车客运站、停车场;4.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5.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6. 建成小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7. 山林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8. 工业园区、商场、集贸市场、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9. 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10. 烟花爆竹销售点周围100米范围内;11. 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广场等场地;12. 县城区旧城改造的三街、四街区域;13. 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四、控制燃放区域
除上述全天禁放区域外,县城建成区:东至永善县屠宰场(含屠宰场),南至桐堡安置点(含桐堡安置点),西至红光新区安置点(含红光新区安置点)在控制时间可燃放,其余时间段禁放。可燃放时间为:2024年2月10日至2月17日(正月初一至初八)每天上午8时至晚上11时,共计9天,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燃放烟花爆竹;2月9日(除夕)及2月24日(元宵节),燃放时间为上午8时至次日凌晨2时。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停止燃放,依法给予处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除按相应法律法规处罚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未成年人违反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责任。
六、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燃放规定,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监督举报电话:县公安局0870-4125042,县应急管理局0870-3054329,县城管局0870-4120828。
七、本通告由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城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永善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