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善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驻永金融机构:
《永善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永善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永善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使用,充分发挥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撬动金融信贷资金的作用,有效解决贫困农户产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根据《中国银监会 财政部 人民银行保监会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昭通银保监分局 昭通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昭通市中心支行 昭通市扶贫办 昭通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昭银保监发〔2019〕4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永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是指根据国家扶贫政策规定,由承贷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并用于产业发展的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金的信用贷款。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坚持“政府主导、自愿申请、风险共担、严格审批、突出重点、精准扶贫”的原则。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设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由县政府统一安排拨付,用于弥补承贷金融机构因建档立卡贫困户无法偿还所贷扶贫小额信贷产生的坏账损失而建立的专项风险补偿金。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由县扶贫办在承贷金融机构开立共管账户存储管理,专款专存、专账管理、封闭运行,不作为担保金使用。
第三章 合作机构
第六条 扶贫小额信贷的承贷金融机构,是指与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共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的县内各金融机构。
第七条 承贷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信贷资源,积极筹措资金和争取新增贷款总量,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力度,每年度小额信贷的放贷余额原则上要达到风险补偿金的10倍。
第八条 承贷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贷款风险防控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落实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管控。
第四章 扶贫小额信贷管理
第九条 扶贫小额信贷的对象、用途、额度、利率、贴息、期限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承贷金融机构和涉项乡镇要切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对象的贷前审核、贷中监控、贷后管理等工作,积极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第十一条 承贷金融机构应做好贷款到期提醒,在贷款到期日60天前应通知借款人做好还款准备,贷款到期日30天前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款。
第十二条 对到期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多次催收仍不归还的借款人,承贷金融机构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法律手段组织清收。
第五章 风险补偿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永善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县政府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县长任主任,分管金融和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长任副主任,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金融办、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供销联社、县审计局、人行永善县支行、各金融机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审议、批准日常管理机构提出需会议研究解决的工作事项;对风险补偿金日常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审计与监督。
(二)审议、批准风险补偿金补偿计划。
(三)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四)审议、核销坏账。
(五)审议、核准调整承贷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金规模。
第十四条 县扶贫办是风险补偿金日常管理机构,接受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扶贫小额信贷和风险补偿金日常管理,建立风险补偿金补偿台账,开展风险补偿金使用绩效评价。
(三)提请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核销坏账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四)提请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调整全县风险补偿金总规模。
(五)根据各承贷金融机构的扶贫小额信贷放贷余额,按不超过1:10的比例对风险补偿金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审计局、人行永善县支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风险补偿金日常监督管理职能,接受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定向设立、促进发展、安全运行、规范管理”的原则,建立县扶贫办牵头,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人行永善县支行、承贷金融机构参与的扶贫小额信贷及风险补偿金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按季度召开,研究和解决扶贫小额信贷及风险补偿金工作中出现的日常问题。各承贷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对象的监管,切实掌握贷款对象的经营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认真做好贷款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定期向联席会议通报情况。
第十七条 承贷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风险补偿金按期结息,利息收入计入风险补偿金余额滚存使用。县扶贫办和各承贷金融机构要对风险补偿金定期对账,规范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风险补偿金代偿:
(一)借款人死亡或司法机关按规定宣告失踪和死亡,且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
(二)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偿还能力,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
(三)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承贷机构经诉讼及其他途径追偿后确认无法收回贷款的。
(四)符合承贷金融机构分类为损失类贷款认定标准的、且由承贷机构对借款人经诉讼法律等一切可能措施追偿后,仍无法收回贷款的。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金申报流程。承贷金融机构要逐户组织风险补偿申请材料,报县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申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发放流程资料。包括: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有共同借款人的一并提供)等贷款申贷基础资料;扶贫小额信贷申请推荐表、借款申请书;放贷审批资料;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贷款申请、审批、发放流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贷款发放流程资料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承贷金融机构印章。
(二)贷款追索材料。包括:贷款明细台账;经借款人签字确认的催收通知书、司法追索材料等有效追索材料。
(三)申请风险补偿金的情况说明或报告。内容应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目前生产经营现状;贷款发放情况,如发放时间、金额、借款用途、现有贷款余额、还本付息情况;清收处置情况,如催收方式,催收次数,催收人员,申请风险补偿金代偿后拟继续采取的追索措施等;形成逾期的原因,如借款人因何种原因于何时由何部门宣告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贷款损失金额和收回金额,拟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对呆账损失代偿的金额(含本息);申请事由必须附相关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拟申请风险补偿公示资料。承贷金融机构和涉项乡镇应联合在贷款人所在村对拟申请风险补偿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金审批支付流程。
(一)公示无异议后,由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送借款人所在村(居)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复审。
(二)县扶贫办对承贷金融机构提交的风险补偿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报经县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由县扶贫办按审批意见从风险补偿金中拨付补偿金到承贷金融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风险补偿金代偿范围:
(一)借款人已发生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但承贷金融机构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县监督管理委员会,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承贷金融机构未履行催收义务的。
(三)承贷金融机构未按扶贫小额信贷管理规定发放贷款,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承贷金融机构未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仅限用于弥补形成坏账的扶贫小额信贷贷款本金和利息。经批准的坏账损失,由风险补偿金承担80%,承贷金融机构承担20%。
第二十三条 使用风险补偿金对贷款本息进行补偿后,县政府和承贷金融机构按损失分担比例共同享有对借款人的债权,涉项乡镇和承贷金融机构应继续开展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索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退还风险补偿金账户和承贷金融机构。
第二十四条 因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调整或三方合作协议终止后,县扶贫办要及时清理共管账户中风险补偿金并缴回县财政,及时撤销共管账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县扶贫办负责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定期公开公示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人行永善县支行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县审计局负责专项审计。县扶贫办要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定期、不定期对风险补偿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十六条 在风险补偿金申报、审批、支付过程中,承办部门及其承办人员贪污贿赂、截留私分、虚报冒领风险补偿金,或不认真履职尽责、弄虚作假等,造成风险补偿金损失的,除依法追回风险补偿金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